前言

01
工業合作為國家移轉外國關鍵科技的重要基本經貿任務,執行良窳攸關科技工業的發展、出口市場的擴張、外國資金的引進及國人工作機會的增加。換言之,工業合作與國家競爭力及經濟成長之關係既深且遠。我國工業合作由國防部與經濟部共同負責規劃與執行。依照國防外購個案之金額多寡,採取技術移轉、國際認證、國內採購、人員訓練、國際行銷及貿易推廣協助、國內投資、共同研發及聯合承攬等方式逐案執行,受益服務團體包含我國軍公民營科技工業機構、法人與教育機構等。妥善運用工業合作計畫,對增強國家科技現代化及提升國防能力具有相當程度的貢獻。由於適度使用工業合作資源、妥善推動工業合作計畫,並持續貫徹執行與追蹤管制,對提升國家競爭力與經濟成長有極大幫助,故無論是政府行政或立法部門、主管機關,甚至國內產業界對於工業合作之執行績效抱持高度期待。
02
工業合作計畫源自政府對外採購案的衍生性經貿活動,目的在利用對外採購案時機,以政府或商業協議 / 條款,強制要求外國承商以採購案總金額某一特定比例為衡量基準,估算其必須在國內執行工業合作計畫的承諾幅度,不以實質貨幣回饋協助我國從事投資、採購、研發、訓練、技術引進及行銷協助等工商業活動。工業合作計畫對國家國防武器的現代化,以及國家防衛能力的增強有正向助益;工業合作可以政治協議或是商業協議的形式進行,並帶給提升國家競爭力與經濟成長的外顯成果,以及促進經濟與社會的發展、獲得先進技術、增加國內其他產品行銷國際等內隱優勢。因此,工業合作已成為各國採購國防武器之必備籌碼,視為有利國家經貿實力與國防能力的政策性經濟計畫。
03
我國基於國情需要,行政院於民國 82 年核定成立工業合作推動小組,復於民國 90 年 2 月核定將原有 5 個推動小組整併為單一的「工業合作推動小組」,使工業合作資源更能有效地統合運用。復為強化工業合作推動綜效,經濟部依據行政院 98 年 2 月 26 日院臺經字第 0980081892A 號函復「軍購案工業合作業務分工」會議決議事項,與國防部共同研擬「工業合作精進之組織架構及作業流程」,並報奉行政院 98 年 9 月 1 日院臺經字第 0980054501 號函核定,以整合運用工業合作資源,改善國內產業結構,截至目前已簽署155份工業合作協議書,總共爭取工業合作約157億餘額度點,藉此資源引進關鍵技術,建構國防工業能量,促進產業升級與發展,達到促進產業升級與落實國防自主能量之願景。
發布日期:112-03-06 /  回上一頁